【内资企业年检】
2006年度内资企业年检须知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登记机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检材料,接受年度检验。现将内资企业年检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参检企业的范围
凡于2006年12月31日前在湖北省工商局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内资企业,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2006年度企业年检。
二、参加年检的时间
企业应当在2007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提交年检材料。企业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我局批准可以延期30日。
三、参加年检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公司制企业法人:
1.公司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全部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下列企业应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②上市股份有限公司;③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④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⑤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⑥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
其他企业可以不提交审计报告,只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2006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需要提交上述1-4项的材料。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
1.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全部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2006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其他经营单位:
1.企业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全部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关于公司注册资本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应提交手续的规定:
下列公司注册资本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提交财产过户、转移手续,并提交开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1.2005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2005年度年检中应提交而未提交上述资产转移手续的。
以上材料中所有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印章。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企业集团的年度验证
凡于2006年12月31日前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的企业集团,应参加2006年度验证,提交《企业集团年度验证报告书》、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其子公司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集团与核心企业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应随其核心企业一并申报年度验证;集团与核心企业不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集团申报验证时,应提交登记机关加盖年检戳记后的核心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住所在武汉市外企业的年检
住所在武汉市外的企业(不含国家工商总局委托省工商局登记、年检的企业),凡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申报年检的,均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市、州工商局受理、审核;2007年6月30日之后申报年检的,直接向省工商局申报并接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