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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撰写时间:2007-07-10 04:33:36
    【外资企业变更】
 
登记项目
一、外商投资的公司(含股份公司)及(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
三、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
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期、变更登记
五、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
六、备案事项
 
办理机构
湖北省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监督管理处
 
办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45号;邮编:430077;
电话:027-86721041(二楼注册大厅)、86783031(四楼);传真:86783031;电子信箱:wzc@egs.gov.cn ;网址: www.egs.gov.cn
 
 
 
登记项目的登记事项、登记依据、登记程序及期限、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一、外商投资的公司(含股份公司)及(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以下通称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一)变更登记事项
1、外商投资公司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三)登记程序及期限
程序:申请→审查→受理→审核→办理变更登记→发变更登记通知书
期限: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新申请规定程序和时间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办理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5*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
其它有关文件
9 7 3 1 2 3 4 5 6 7 8 9 4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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