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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撰写时间:2007-07-10 04:23:19
 
   【外资企业注销登记】
 
登记项目
一、外商投资的公司(含股份公司)及(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
三、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
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五、外商投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
 
办理机构
湖北省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监督管理处
 
办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45号;邮编:430077;
电话:027-86721041(二楼注册大厅)、86783031(四楼);传真:86783031;电子信箱:wzc@egs.gov.cn ;网址: www.egs.gov.cn
 
 
 
登记项目的登记事项、登记依据、登记程序及期限、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一、外商投资的公司(含股份公司)及(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以下通称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一)注销登记申办条件
外商投资的公司及(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起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注销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三)注销登记程序及期限
程序:申请→审查→受理→注销登记→发注销登记通知书
期限: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新申请规定程序和时间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提交申请资料目录
 
(1)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1
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
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3*
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
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5
税务和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
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7
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
8
其它有关文件
 
规范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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