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第2项经营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5、第3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6、第4 项应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2)(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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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及印章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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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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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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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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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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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税务和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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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分支(办事)机构已注销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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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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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它有关文件 |
规范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2项经营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5、第3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
6、第4 项应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
(一)注销登记申办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其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二)注销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三)注销登记程序及期限
程序:申请→审查→受理→登记→发注销登记通知书
期限: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新申请规定程序和时间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