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申请→审查→受理→登记→发注销通知书
期限: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新申请规定程序和时间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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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证件及印章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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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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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项目主管部门对注销的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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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税务和海关的完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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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清算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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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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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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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它有关文件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第2项审批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5、第4项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注销登记,应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三次的说明。
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一)注销登记条件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满或者提前终止业务活动或者派出企业宣告破产时,应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登记依据
《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国
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三)登记程序及期限
程序:申请→审查→受理→登记→发注销登记通知书
期限: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新申请规定程序和时间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提交申请资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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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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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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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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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完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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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登记证、代表证、雇员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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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它有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