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审批(核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八号令《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第三条“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第五条“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可以经营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其具体经营范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予以核定。”。
◆申请条件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第九条中,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2.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二年以上;
3.有广告经营业绩。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第十条中,设立外资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投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
2.投资方应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
◆申请材料
(一)中外合营广告企业
1.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合营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4.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
6.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7.广告管理制度;
8.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
(二)外资广告企业
1.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2.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3.投资者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4.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审批程序及审批期限
(一)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中方主要合营者,向其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规定的文件,由其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由中方主要合营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规定的文件,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3.中方主要合营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按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二)设立外资广告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外国投资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呈报规定的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 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由外国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规定的文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二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商务部审批。
商务部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外国投资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和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法律、法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