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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工商处字[2007]196号
当事人:洪湖市新堤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新堤宏伟南路
法定代表人:柳作林
注册资金:人民币贰仟万元
经营性质:集体企业
经营范围:主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兼营: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防水工程专业三级承包、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三级,暂定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水电安装、建筑材料批零兼营。
注册号:4210831000599
2007年4月23日,当事人参与武汉王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洪湖主厂房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并于2006年6月5日中标。2006年6月30日,当事人与洪湖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建设指挥部签订了施工建设合同,合同的总价款为255万元。施工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与肖某口头协商按工程总造价提取1%的承包费将该工程转包给肖某。2006年8月28日,当事人收取大兴建筑队8万元的王朝工程“招标费”和“管理费”(实为肖某个人支付)。当事人收取“招标费”和“管理费”的理由是在前期投标活动中使用了招投标费、招待费以及与之相关的业务费用,而实际支付的费用为4.8万元。
经查,在该工程的建设施工过程中,由肖某组织施工人员及财务人员,工资均由肖某支付;向大兴建筑队名义收取的8万元费用,实为肖某个人支付;该工程建设施工经营所产生的税后利润全部归肖某本人所有;且建设费用先由发包方洪湖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建设指挥部打入当事人的帐户,然后由当事人全额转入肖某个人的帐户。在此工程的建设中,当事人根本没有实际从事该工程的建设和施工经营,税后利润也不归当事人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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