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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灯榜无照从事建筑工程案
撰写时间:2007-10-18 09:59:10
洪工商处字[2007]197号
当事人:肖灯榜,男,现年38岁,汉族,住洪湖市茅江街道大兴村29号,身份证号:422426196903276415。
2007年4月20日,我局市场巡查人员在洪湖市大兴工业园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从事工程建设经营活动。
经查,2006年6月30日,洪湖市新堤建筑工程公司与洪湖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建设指挥部签订了武汉王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洪湖基地主厂房施工建设合同,合同的总价款为255万元。施工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与洪湖市新堤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口头协商按工程总造价提取1%的承包费转包给当事人。 2006年8月28日,当事人向洪湖市新堤建筑工程公司交纳了8万元的王朝生物工程洪湖基地厂房建设的招投费和管理费。当事人在从事武汉王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洪湖基地主厂房的建设中,建设费由发包方洪湖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建设指挥部打入洪湖市新堤建筑工程公司帐户,然后由该公司全额转入当事人的帐户。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经营,实际上是当事人以个人的名义在从事建设施工经营,当事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施工建设中的所有债权、债务、税费开支、建设工人的组织、人员工资的发放,全部由当事人本人负责,该工程建设施工经营所产生的税后利润也归当事人个人所有。当事人从事该工程建设经营活动,不具备经营资质、也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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