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工商处字
[2007]212号
当事人:洪湖市教育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新堤赤卫路
17号,法定代表:董逢炎,注册资金:人民币陆佰壹拾肆万元,经营范围:
11层及以下,单跨度
19.2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高度
56米及以下的构筑物;建筑面积
4.8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注册号:
421083000298。
2007
年
4月
10日,当事人同洪湖市祥生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中央花园桩基础施工合同。合同要约当事人为祥生置业有限公司从事中央花园
3号、
4号、
9号楼的桩基础施工,总造价约
50万元。
4月
15日,当事人开始进场施工。目前,
3号楼的桩基施工已基本结束。经查,当事人从事桩基础施工经营,未取得相关资质,也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属超范围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终止非法经营;
2、处罚款
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