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工商处字
[2007]187号
当事人:石章保,男,现年
45岁,汉族,住洪湖市茅江办事处新丰三路一巷
49号,系我市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
422426196210280091;经营场所:洪湖市新堤大市场北厅
17号;经营范围及方式:副食、百货、日杂、文具等批零;注册号:
4210833500975
当事人于
2004年至今,为提高其代理品牌白云边酒的销售量和竞争力,分别与洪湖城区几家大型酒店签订进场和专场销售协议,给付酒店进场和专场促销费用共计
10.5万元。上述酒店根据协议,将收受的款项列入财务后,同意其派促销员进场促销并积极为其推销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及的规定,属给付商业贿赂销售商品行为。
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
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