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工商处字
[2007]146号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洪湖峰口支行;负责人:杨艳平;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代理发行与兑付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收付款业务
;营业执照号
:4210831100176。
2007
年
3月
1日,企业
2006年度检验开始。
3月
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关于
2006年度内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要求当事人于
2007年
6月
30日前依法将年检资料报我局。截止
7月
12日,当事人未向本局报送相关资料,也未申请延期年检。同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限期年检通知
[峰工商限检(
2007)第
1号
],当事人于
7月
17日才将年检资料报送本局。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属逾期年检行为 。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
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