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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华学未按规定建立种子档案案
撰写时间:2007-12-04 18:52:58

洪工商处字 [2007]166

                                                      

当事人:孙华学,男,现年 37岁,汉族,住洪湖市燕窝镇街道九小区 47号,身份证号: 421083197002263835

2007 412,本局工作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 当事人从 2007年元月至今在 经营种子过程中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当事人的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 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种子销售后二年,多年生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经营档案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的规定,属未按规定建立种子档案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款“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 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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