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工商处字
[2007]61号
当事人:丁小才,男,现年
45岁,汉族,家住洪湖市万全镇花古村,身份证号:
421083196205293212,系我市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湖市万全镇花古村;经营范围及方式:生资、化肥零售;注册号:
4210833504313。
2007
年
4月
23日,当事人从某供货商处购进总养分≥
48%洋丰复合肥
10吨,进价为每吨
2070元,现已销售
4吨,销货款为
9200元,其余
6吨被我局依法扣留。当事人销售的复合肥经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对其外观鉴定和含量检测,均系假冒洋丰牌的伪劣产品,严重侵犯了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扣留的
6吨复合肥;
2、处罚款
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