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工商处字
[2007]214号
当事人:王光才、男、汉族、现年
45岁、家住洪湖市乌林镇四屋村一组
17-2号;系我市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码:
422426196203014537;经营范围:食用植物油料购销,水果零售;经营场所:洪湖市石码头街道;注册号:
4210833500716。
2007
年
7月
27日,本局委托洪湖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经销的散装菜籽油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该产品的折光指数、水份及挥发物
2项指标不符合
GB1536-2004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
2007年
7月
1日,从洪湖市龙口
镇粮
油厂以
8.6元
/kg的价格,购进该散装菜籽油
700kg,货值
6020元。
2007年
8月
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编号:
20070739)时,当事人以
9.0元
/kg的价格将该不合格散装菜籽油售完,获销货款
6300元
,获利
28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产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
对当事人处罚款
60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