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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新干线广告有限公司的处罚公告
撰写时间:2011-08-31 09:05:23

洪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工商处字[2011]193号
                                                     
当事人:湖北新干线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广场花城
法定代表人:李中正
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庆典策划、礼仪服务;工艺品销售
注册号:420114000011132
2011年5月19日,本执法人员局巡查发现,当事人发布改变登记内容且对商品夸大宣传的户外广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遂立案查处。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0年  9月28日,以签订合同形式承接浙江中统管业有限公司宣传其产品在湖北省洪湖市等地发布广告业务。2010年10月25  日,当事人持广告内容为:“亚枫管业、中国驰名商标,加盟热线:15896452899、027-83399833、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8262228,形象大使、国家击剑队主教练:王海滨”的广告样件向洪湖市工商局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并取得《户外广告登记》[洪工商户广登字(2010)第221号]。事后,当事人在洪湖市辖区公路沿线居民墙体设施上发布内容为:“亚枫管业、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专用产品、奥运品牌、国际品质、OLYMPIC   BRAND   INTERNATIONAL    QUALITY、加盟热线:15896452899、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8262228、形象大使、国家击剑队主教练:王海滨”的户外广告。上述广告用语中增加的“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专用产品、奥运品牌、国际品质、OLYMPIC   BRAND   INTERNATIONAL   QUALITY”的内容,当事人未经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对广告费用和结算票据及广告验收清单,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局提供。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佐证: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内容;
证据二:现场检查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内容;
证据三:当事人户外广告申请表1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广告登记;
证据四:当事人户外广告样件1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广告登记内容;
证据五:当事人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主体资格;
证据六:浙江中统管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证明广告主经营资格;
证据七:墙体广告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业务;
证据八:浙江中统管业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1份,证明广告主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
证据九:形象代言合同书1份,证明广告主产品代言人王海滨业务合作情况;
证据十: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发布广告情况;
证据十一: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证明1份,证明浙江中统管业有限公司商标为弛名商标;
证据十二:询问通知书2份,证明依法向当事人和广告主调查询问发布广告情况,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有如实提供资料和配合调查义务。
证据十三:当事人《户外广告登记》存根1份(洪工商户广登字[2010]第221号),证明当事人已申请登记,事后擅自改变登记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内容违法发布户外广告行为,违反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申请变更登记:(一)《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二)原《户外广告登记证》;(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第十三条:“户外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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