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洪湖市消费者委员会圆满解决了一起长达三个多月的涉农合同纠纷。10位农户得到了自己应有的权益。
2008年3月7日,洪湖市消费者委员会接到汊河镇村民张宝成等10位农户投诉,反映他们在2007年5月28日将油菜籽销售给该镇某村油厂,以寄存零兑的方式用于兑换平日生活用油。不料,从2008年元月开始,油厂原承包人刘某以自己承包期满且油厂无油为由拒绝兑换剩余的寄存油。期间,张宝成等10人多次到油厂要求兑换,油厂认为是原承包人刘某经办的,要农民直接找刘某。这样农户被“踢皮球”达三个多月,无奈之下向市消委投诉。
接到投诉后,市消委工作人员深入到油厂,核实了村民的存兑合同,张某等人寄存的食用油还剩余500多斤,价值2000多元。找到原承包人刘某,刘某仍然坚持已无油兑换不履行合同事项。
随后,市消委工作人员来到村委会,找到该村书记反映情况,介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包期满后,厂家有责任和义务先履行合同未尽事项,然后找原承包人追偿相关责任。鉴此,油厂意识到自身的责任和义务,答应先从外地购进菜油,3天内全部兑换张某等10人寄存的食用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