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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工商调处一起因喝啤酒引发身体不适投诉案
撰写时间:2008-07-24 10:50:11
7月18日上午某啤酒洪湖代理商刘某带着营养品和200元现金找到消费者谢先生,诚恳地说:“由于我们工作管理不善,给您添了麻烦,实在对不起。”一起消费纠纷在洪湖市工商局城东分局的调解下,得以妥善解决,双方当事人非常满意。
7月16日晚10时,城东分局滨湖所负责人接到一投诉电话:谢某与几个同事在某酒店进餐,一瓶啤酒饮到一半时,就感到身体不适,当时出现呕吐。经仔细观察,发现瓶中有明显的沉淀物。
接投诉之后,工商执法人员及时赶到现场,一方面将谢某送往医院,一方面通过酒店老板找到该啤酒代理商刘某,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刘某确认所饮用的啤酒是自己本人代理销售。工商人员随即对已开盖的啤酒进行了现场封口,当事人刘某也进行了签字。
过后,谢某要求刘某索赔医疗费200元时,刘态度极其强硬:啤酒有质量问题,去找厂家,我作为代理商,不存在问题,也不可能承担任何责任。
次日,执法人员对刘某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安全进货台帐》及相关的检验报告单等资料逐一进行了检查和核实,发现厂家证照齐全和此批次的啤酒有合格检验报告单。结合这一情况,工作人员又对其仓储设施进行了检查,发现条件极其简陋,没有任何仓储设备,且通风效果极差。工商人员再次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经过反复宣传,刘某决定专程登门道歉并赔偿谢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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