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机关。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特制定本公示制:
一、执法行为内容及期限公示
(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手续齐全的,1日内(工作日,下同)办理完毕。
2、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申办公司、非公司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手续齐全的,15日内办理完毕。
3、广告经营资格核准登记,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手续齐全的,10日内办理完毕;申请变更、注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手续齐全的,7日内办理完毕;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手续齐全的,5日内办理完毕;
4、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手续齐全的,5日内办理完毕。
5、对申请举办商品展销会,登记手续齐全的,5日内办理完毕。
6、工商行政管理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公开。
(二)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公示
1、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可着便装),持证执行公务,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罚时,须向当事人说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辨权、听证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罚。
2、对消费者的投诉,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鲜活农副产品的消费投诉,适用简易处罚程序处罚的,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罚决定;对一般投诉,在7日内调查完毕;对较复杂投诉,在1个月内调查完毕。
二、违示责任追究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内部实行行政执法违示责任追究制。由监察室牵头负责,人事、法规部门协助。负责违示责任追究,并将对违示者的追究情况通过各种形式,反馈举报人。
(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其行政执法违示责任:
1、对办理证、照,手续齐全不予受理的;
2、未按本公示制规定的期限颁发证、照,办理其它事项的;
3、不认真审查有关证件手续或不履行法定程序而颁发证、照或办理其它事项的;
4、对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而不予保护造成不良后果的;
5、对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应予查处而不查处、处理不当或违反法定程序造成错案的。
(二)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的违示行为,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1、责令违示者向当事人赔礼道歉,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限期调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对违示者及主管领导予以经济处罚。
3、根据情节停止违示者执法工作,收缴《行政执法证》。
4、按有关规定分别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的处分。
5、对故意刁难、态度蛮横、徇私舞弊的,从重处罚。
6、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违示责任追究办法(另行制定)。
三、监督举报电话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违示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电话: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