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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首办负责制
撰写时间:2007-07-09 22:40:01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改进工作作风,充分体现热情、规范、优质、高效的行政效能,促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办负责制是指来办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事务时,由第一位接待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负责回答和解决的制度。来办事人所接触、询问到的第一位工作人员为首办责任人。

第三条 首办责任人的基本要求和责任内容

1、首办责任人的基本要求是:热情接待、仔细倾听、详细回答、文明礼貌、依法承办。

2、要认真回答问询,对职责范围内的事,要热情、耐心地解答,当即办理,并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对来办事人提出要求的,应尽量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要按照《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服务时效承诺制》的要求,对接待的具体事项全程负责,帮办到底,做到准确、优质、高效,并按规定认真填写《首办负责制联系单》,请来办事人在办结事项后,填写《满意程度回执单》,一同存档备查。

3、属于本系统职责范围内其他部门或人员职责内的事务,首办责任人应积极为来办事人联系有关单位或经办科室和经办责任人,主动将来办事人介绍到有关办公室或负责人,有关责任人也要参照上一条执行联系单和回执单制度;若有关责任人不在或联系不上的,来办事人有提出联系要求的,首办责任人应当负责填写《首办负责制登记表》,将来办事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的大致内容等一一登记入表,置于有关责任人的办公桌上或以其他方式转交给责任人。有关责任人阅知登记表内的内容后应当尽快与来办事人联系,了解并解决对方需要处理的事项。

4、对于暂无责任人或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办责任人应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给予对方答复。

5、对不属于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事,首办责任人应向来办事人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6、对需转交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办理的事项,应及时转交,不得贻误。

第四条 首办责任人在接待来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礼貌用语,禁用文明忌语。主动为来办事人员提供茶水、桌椅、办公用品等便利,多为来办事人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要充分体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良好的品质素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全体工作人员一律不准以“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我还有事”等为由推脱首办责任或敷衍来办事人。

第五条 本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及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系统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来办事人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条 对遵守首办负责制,主动热情帮助来办事人解决问题的工作人员,各级领导应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第七条 凡因违反本规定,受到群众投诉或被领导发现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实,发生第一次的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当月浮动工资,取消年终评先资格;发生第二次的给予待岗学习三个月处理,待岗学习期间只发400元基本生活费并作为年终考评的依据;对屡犯者作辞退处理:

1、首办责任人未及时将来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的。

2、有关责任人到岗后一日内未与来办事人联系,并解决对方问题的。

3、对待来办事人态度冷漠、言语生硬,使用文明忌语的。

4、对来办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5、对群众举报和投诉不热情接待、不认真办理的。

6、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或全部告知有关事项,故意让来办事人多次跑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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