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行为监督,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进工商职能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荆州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对荆州市工商系统所有机关、基层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教育在先、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方针。
第二章 工作机构、职责任务
第五条 荆州市工商局成立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人教和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室,成员由监察室、办公室、人教科、法规科、财务科等部门组成。监察室负责效能监察日常工作。
第六条 行政效能监察机构的人员按“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配置。必要时,可抽调相关职能科室人员参与工作。
第七条 荆州市局行政效能监察机构负责全市工商系统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办、考核、情况综合和本级的效能监察工作;各职能部门应积极组织和参与分管业务的监察工作。
第八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任务是对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内部行政事务等行为的监察,并依法依规追究过错责任。
第九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重点内容是: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不认真执行上级的指示和决定,漠视岗位、玩忽职守的;
(二)不依法行使职能,行政执法的主体、程序、内容违法违规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政务公开和履行服务承诺事项的;
(四)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项目的;
(五)为谋取单位或个人利益而实施“乱收费、乱罚款、乱上路”或“吃、拿、卡、要、赊”行为,影响职能到位和公正执法的;
(六)不廉洁从政,不落实勤政廉政制度,造成腐败现象产生和蔓延的
(七)宗旨意识差,办事效率低,工作互相推诿,故意刁难群众或该办的事项故意拖延不办的;
(八)其它需要进行效能监察的问题。
第三章 工作方式、程序及权限
第十条 行政效能监察应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单位自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专项清查与普遍检查相结合、重点抽查与跟踪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效能监察分为日常监察与专项监察两种。日常监察包括各部门自行组织的对分管业务的监察活动,由分管局领导批准,部门组织实施,结果报监察室备案;专项监察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立项:涉及重大问题和全局性的监察事项由局长办公会确定;一般性的监察事项由效能监察办公室确定;紧急或突发事项由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确定。
(二)拟定工作计划:一般事项由监察室拟定,重大
事项由效能监察办公室拟定。
(三)通告:根据监察事项的性质,需要通告的,应事先将相关事宜通知被监察对象。
(四)监察:根据工作计划开展监察活动。
(五)撰写报告。监察事项结束后,由监察人员写出书面报告。
(六)决议:按监察事项管辖权属,研究处理意见,形成决定。
(七)反馈:决议形成后,由监察室负责情况反馈,并跟踪督办执行。
如监察事项问题严重需立案办理的,应按有关规定转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