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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工商局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撰写时间:2007-07-09 22:43:55

为贯彻落实《荆州市工商登记注册系统“一审一核”暂行办法》,规范全市登记注册行为,强化责任,提高效能,预防和减少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过错行为的发生,根据《行政许可法》、《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荆州市工商局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过错责任追究,必须遵循实事求是,有法必依、有错必纠、责权统一、错责相当和惩处与教育、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过错行为: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或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而未即时告知的;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未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的;

(三)申请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当场或者在五日内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而未即时受理的;

(五)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致使岗位空缺,或者不服从领导安排,致使本机关承诺的对申请人的登记事项实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上门服务、跟踪服务得不到落实,影响或耽误申请人的登记事项办理的;

(六)超出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作出受理与不予受理或者核准与不予核准决定的;

(七)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登记申请,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或者不予受理理由的书面凭证的;

(八)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资料不齐全的登记事项受理和核准的;

(九)超越职权擅自核准登记事项或违反法定程序核准登记事项的;

(十)核准的登记事项用语不规范而造成后果的;

(十一)对资料不齐全或未经法定程序核准而提前发放营业执照的;

(十二)与申请人串通,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十三)利用企业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十四)为他人提供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空白执照,或者因保管不善导致空白执照遗失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五)不按规定登记、传递、保管登记档案资料,或者因保管不善导致登记档案资料遗失,或者与利害关系人串通,更改、损毁登记档案资料的;

(十六)利用职权擅自指定资产评估、验资、审计、登记代理、刻章、制匾单位,谋取个人私利的;

(十七)利用职权违规收费的;

(十八)其他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过错行为。

三、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的划分:

(一)登记注册工作人员作出过错行政行为的,该工作人员为直接过错责任人,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二)登记注册机构负责人同意、指使、纵容登记注册工作人员作出过错行政行为的,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明知或应知登记注册工作人员作出过错的行政行为而未制止或制止不力的,承担次要过错责任。登记注册人员的过错行为情节严重的,其隶属机关、机构的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三)经审查、受理、核准后的登记过错事项,其审查员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核准员承担次要过错责任;核准员改变审查员正确意见,审查员不承担责任,由改变正确意见的核准员承担过错责任。

(四)经合议决定作出的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过错行为,主持研究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参与研究的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过错责任;持反对意见和列席研究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五)经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后实施的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过错行为,其审批机关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报送审批的机关或机构承担次要过错责任;审批机关改变报送机关或机构正确意见的,报送审批的机关或机构不承担责任,由审批机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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