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
年度未年检企业限期年检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企业应于法定时间内(每年的
3月
1日至
6月
30日)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办理企业年检。现截止日期已过,仍有部分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年检(具体企业名单见我局大厅)。对上述企业,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补办年检手续并接受处罚,对逾期仍不办理年检的企业,我局将依法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洪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