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洪工商发〔2009〕70号
关于开展肉制品市场整治的通知
各分局、工商所:
肉制品既是大众化日常消费食品,又是高风险、隐患多的重点食品之一。为了进一步突出我市食品整治重点,彻底消除肉制品市场的不安全隐患,确保广大市民的身体和生命安全,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肉制品市场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从11月1日开始,11月31日结束。
二、整治对象
全市范围内所有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销售、储藏、运输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包括集贸市场内从事鲜肉、冷鲜肉、冷冻肉等肉制品销售的经营户,销售鲜肉、冷鲜肉、冷冻肉等肉制品的超市以及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鲜肉、冷鲜肉、冷冻肉等肉制品的经营户。
三、整治内容
1、查市场准入,看《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否齐全。既要查流通环节的市场准入情况,也要查生产加工环节的市场准入情况。对所有肉制品经营户要复查其前置许可条件,达不到条件的,依法取消许可;无前置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查处;无证无照从事生猪屠宰或其他经营活动的,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取缔。
2、查自律制度执行情况,看肉制品经营户是否按规定把好进货关,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进货台帐。对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对没有按规定建立健全进货台帐的,按《湖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305号令)第十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对来源不明或不在定点的屠宰点购进的鲜肉及其制品,要依法予以没收。
3、查肉制品(含进口)的质量,看是否属于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肉制品或过期、变质肉制品,看是否是注水肉制品。对经营上述肉制品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予以查处。
4、查肉制品(含进口)的外包装,看是否有侵权行为。对发现销售商标侵权肉制品的,按《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销售的肉制品的包装上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5、查进口肉制品的进口手续,看是否有合法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分局、工商所要高度重视本次肉制品专项整治,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对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严厉打击,严查扰乱肉制品市场秩序的大案要案,并予以曝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二)科学组织,认真实施。各分局、工商所应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周密安排,严格实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抓住机会,加大宣传。各分局、工商所要以本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适时召开肉制品经营者会议增强肉制品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倡导健康理性的消费习惯。
(四)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发现新问题、新情况,及时与消保分局进行沟通,加强信息反馈,以便共同探讨、研究对策。
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情况进行总结上报,结果于11月30日前报市局消保分局(OA报至“彭磊”、“李远刚”邮箱)。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主题词:工商 肉制品市场 整治 通知
洪湖市工商局办公室 2009年10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