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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行为规范
撰写时间:2007-07-09 22:50:11

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行为,保证国家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央的历次规定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关于公务员的有关条款,在国家工商局1990年发表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洁守则》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吸收全国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迳几年制定的干部守则,准则等有关条文,特制定以下八条,作为全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行为准则:

一.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殊的社会主义理论,坚决执行当的路线、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准有任何反对当和政府的言行。

二、必须严格准时各级党委、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准乱用"证、照、案、费"等职权谋取私利。

三、必须依法行政,不准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乱扣、乱罚、乱收费。

四、必须样执法,不准徇情枉法、为经济违法单位和个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罪责、包庇、纵容经济违法活动。

五、必须恪尽职守,勤政为民,不准失职渎职,贪赃枉法、截留、挪用、私分规费和罚没财物。

六、必须坚持原则,克己奉公,讲究工作效率,主义工作质量,不准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活动,以及为配偶、子女、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方便条件和经济担保。

七、必须严格执行着装规定,坚持文明管理。不准刁难、打骂和欺压管理对象。

八、必须树立精神文明的良好风尚,不准参与赌博、色情、封建迷信和社会上其他不健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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