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工商法规 >> 位置
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撰写时间:2007-06-20 22:00:56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的管理,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及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的有效身份证件,仅限于持证人依照法定职权使用。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市场经济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行为时,必须持有并出示执法证,做到文明执法。

    第四条  申请办理执法证人员范围是:经县级工商局初审,市、州工商局批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从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申请办理执法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在编公务员;

   (二)经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核合格;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第六条  执法证的办理程序:

   (一)第一次办理执法证:

    经县级工商局法规、人教机构对依照本办法初审合格的本局第一次申请办理执法证的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后,以县级工商局为单位,由县级工商局行文(一式两份、附申请发证人员名单及相关软件资料)向市、州工商局集中申报;

    市、州工商局法规、人教机构对于县级工商局的申报依照本办法审核合格,报经局领导批准后,以市、州工商局为单位,由市、州工商局行文(附县级工商局文件材料及相关软件资料)向省工商局集中申报。

   (二)换发、补发执法证:

    因干部交流、换岗、职务变动或因保管不善发生损毁、遗失等需要换发、补发执法证的,由县级工商局出具局函,说明换发、补发执法证的理由(一式两份、附申请换发、补发执法证人员名单及相关软件资料)向市、州工商局申报。经市、州工商局审核批准后,每2个月集中一次,以市、州工商局函(附县级工商局文件材料及相关软件资料)向省工商局申报,办理换发、补发执法证手续。换发执法证的实行以旧换新方式办理,原发执法证统一由省工商局收回销毁。

   (三)数据转换、打印执法证

    省工商局法规机构对于市、州工商局申报的办(换)证人员名单,报局领导批准后,将申报的软件资料发送给国家工商总局实施数据转换,完成数据转换后打印执法证交市、州工商局。

   (四)领执法证

    市、州工商局将已打印的执法证交申请办证县级工商局,统一粘贴申请人大一寸登记照,加盖县、市工商局公章后,到省工商局财务部门缴纳办证费用,凭缴费凭证由法规机构在执法证上加盖省工商局钢印。

    第七条  考虑干部交流制度和行政成本问题,对于市、县工商局所辖的行政分局(含工商所)、直属分局的执法人员,其执法证上所在机关栏原则上填写所在的市、县工商局名称。武汉市工商局所属的工商干部执法证上所在机关栏的名称填写内容,由武汉市工商局作出规定。

    第八条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执法证件,不得随意涂改。如有遗失执法证件的,应在市、州级以上报纸登载遗失申明。然后由本人写出检查和说明,经县、市工商局批准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省工商局申报补发执法证件。

    第九条  因个人保管不善,造成执法证件损毁、遗失的,其换证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  持证人离职、辞职、退休或调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交回执法证件。除离职人员的执法证暂交由县、市工商局人教机构集中保管外,其他人员交回的执法证件由县、市工商局集中报告市、州工商局后,送交省工商局法规机构,以办理全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件系统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由县、市工商局给予批评教育,作出暂停其行政执法资格的决定,暂扣其执法证:

   (一) 有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执法程序等违法执法行为,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 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出示而不出示执法证,被投诉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三) 故意损毁、涂改执法证或者将其转借他人使用,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暂扣执法证的期限为30天,被暂扣执法证者必须向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检查,扣证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由县、市工商局报请市、州工商局作出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的决定,吊销其执法证,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有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执法程序等违法执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一年内累计两次被暂扣执法证的;

  (三)执法证转借他人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四) 有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用执法证牟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受到辞退处理或开除处分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CopyRight (c) 2006-2007 洪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版权所有 鄂ICP备08000402号
地址:湖北省洪湖市宏伟北路3号 电话:0716-2217118 Email:hhgs@egs.gov.cn
制作与维护: IDODS-驿动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