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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系统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撰写时间:2007-06-20 22:01:48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制约和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5〕117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省工商系统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总的工作目标是,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的统一规定,通过六至八年的努力,逐步达到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健全、执法人员素质提高的总体要求,确保依法行政各项任务在全省工商系统落到实处。近期的工作目标是,全省各级工商局在2006年5月1日以前,建立起相对完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为全面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奠定良好的基础。通过两年的实践,2008年建成全省工商系统统一协调、科学高效、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并自2006年度开始,对全省各级工商局及其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全面进行评议考核和落实责任追究。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依法界定执法职责。

    一是梳理执法依据。全省各级工商局都要对各自执行的执法依据进行分类排序,列明目录。执法依据可以按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登记注册管理、商标监督管理、广告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包括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合同监督管理以及查处其他不便归类的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等)四大类进行分类。各个类别的执法依据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的顺序进行排列。国务院的决定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可以视为行政法规,排在行政法规之后,地方性法规之前。

    二是分解执法职权。全省各级工商局要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执法机构是指负责具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包括业务处(科、股)、直属分局、作为县级工商局派出机构的基层分局及工商所等。执法岗位是指有确定的行政执法职责、任务和手段的工作位置,包括各局的负责人、执法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其他执法人员等所处的岗位。

    平行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分解既要避免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相互之间协调配合。登记注册分局与个体私营监管机构行政许可职权划分,公平交易分局(包括其他专司办案的机构)与其他业务机构、基层工商工商所(分局)查处违法行为的职权划分要清楚、明确。上下级工商局不同层级执法机构之间,一般执法人员、业务机构负责人、工商局负责人等不同层级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三是确定执法责任。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各级工商局应当明确本局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具体执法责任,根据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各级工商局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的要求,逐项列出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相对应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机构、执法权限、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以书面和电子文本方式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将清理结果报上一级工商局。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一是明确评议考核的对象和主体。评议考核的对象是各级工商局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除省工商局的行政执法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评议考核外,其他各级工商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均由上一级工商局负责评议考核。上级工商局在对下级工商局进行评议考核时,应充分听取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各级工商局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各级工商局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

    二是明确评议考核的内容。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各级工商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执法档案案卷质量情况等。

    各级工商局要结合本部门及不同执法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上级工商局既要制定对本局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工作的评议考核标准,又要制定对下一级工商局行政执法工作的评议考核标准。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制定评议考核具体标准时,可以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不同大类的岗位分别作出规定。上级工商局制定对下一级工商局的考核标准时,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各个方面,尽可能全面地反映下级工商局行政执法工作的整体状况。

    三是明确评议考核的方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原则上采取百分制的形式。各级工商局要分解评议考核项目,量化评议考核的具体项目和标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式。要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衔接。日常评议考核可以不定期进行,针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点内容进行评议考核;也可以定期进行,对每季度或者每个月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全面的评议考核。定期进行评议考核的,可以将日常评议考核结果汇总,作为年度评议考核结果。不定期进行评议考核的,还应在当年末或者次年初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年度评议考核,将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情况按照一定的权重进行计算,得出年度评议考核结果。实行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的单位,要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前两项考核结合起来,避免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重复评议考核。

    要把执法档案案卷评查作为评议考核的主要方式。对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可以用案卷反映的行政执法工作,要通过随机抽查案卷,对照评议考核标准,对纳入考核的项目逐项评议、打分。对于行政征收等没有案卷反映的行政执法工作,则要通过随机抽查收费凭证的方式进行评议考核。同时,要积极探索新的评议考核方法,提高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上级对下级工商局进行评议或者各级工商局对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时,必须认真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将行政执法部门的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既可以就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被考核的工商局的行政执法工作的整体评价进行民意测验,将测验结果转化为一定的分值,在考核的总分中占一定的比例;也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设立公众意见箱等方式,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意见,并将核实情况作为对具体项目进行评议打分的事实根据。上级工商局在对下级工商局进行评议时,应认真听取下级工商局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

   (三)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的关键。对于各级工商局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追究其执法责任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以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严格按照有关行政执法责任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省以下工商局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一级工商局予以追究。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难度大,全省各级工商局务必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局有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到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的具体体现;是完善行政执法机制,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和完善惩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湖北的客观要求。要做到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积极行动,稳步推进,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级工商局要切实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做好相关的组织协调、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工作。各级工商局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亲自处理。各级工商局的有关业务机构要密切配合法制工作机构做好梳理执法依据工作、评议考核工作;人事机构要与法制机构共同做好分解执法职权、确定各个不同执法岗位执法责任的工作;监察机构、人事机构、机关党办与法制机构要相互协作,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落实工作。上级工商局要通过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及时解答下级工商局提出的疑难问题等方式加强对下级工商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指导。

  (三)制定措施,确保实效。各地工商局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措施。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要严格细致,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在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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