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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撰写时间:2007-11-03 00:00:00

                                                               

一、申报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二、申报材料目录: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5、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的证明;
  9、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三、提交申报材料要求:
  1、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2、提交的文件、证件应使用A4纸张,并用钢笔、毛笔等填写(书写),不准使用圆珠笔、铅笔等不能存档的书写工具填写(书写);
  3、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设立人(或股东共同指定的被委托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文件的起草及表格填写方式可参阅登记机关的相关“参考文本”和“填表示范”式样。
  四、决定期限:承诺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需实质审查依法延期)。
  五、联系电话:0716-2210865
  六、其他事宜:设定依据、登记程序及工作流程、办理类型、表格领取的地点和方式见工商登记办事大厅电子触摸屏内载相关文档;工作人员的编号和职责、工作纪律、监督电话见办事大厅公示栏;办事大厅内有意见簿和意见箱,欢迎提出宝贵意见。
  注:应申请人的要求,企业登记工作人员代表本登记机关就上述公示、告知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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