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许可 >> 位置
商品展销会登记
撰写时间:2007-07-09 19:42:26

许可项目:商品展销会登记
审批依据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1997年10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7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举办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申请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的文件
(一)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二)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会务负责人员名单,商品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
(四)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
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流程
第一步:根据企业举办商品展销会可行性报告及相关批件,市、州、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放《商品展销会登记申请表》。
第二步:具体工作责任人受理、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三步:提交处长(科长)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四步:呈分管局长审批。
第五步:发证。
承诺时限
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承办单位
举办商品展销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CopyRight (c) 2006-2007 洪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版权所有 鄂ICP备08000402号
地址:湖北省洪湖市宏伟北路3号 电话:0716-2217118 Email:hhgs@egs.gov.cn
制作与维护: IDODS-驿动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