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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设立、延期、变更、注销)
撰写时间:2007-07-09 19:43:03
许可项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设立、延期、变更、注销)
执法依据:《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第六条“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报告经批准后,须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执法机构:外资处
执法权限: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执法标准: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以及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执法程序:1、申请人到工商局申请办理;  2、审查、受理、决定。
执法责任:登记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法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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