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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撰写时间:2007-07-09 20:37:26
许可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执法机构:外资处(科)
执法权限:省工商局和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市工商局
执法标准: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以及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执法程序:同上。
执法责任:登记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法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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