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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撰写时间:2007-07-09 20:37:54

许可项目: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执法依据: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为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且设定为行政许可。

执法机构:外资处(科)
执法权限: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执法标准: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以及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执法程序:1、申请人到工商局申请办理;  2、审查、受理、决定。
执法责任:登记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法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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