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工商所:
元旦、春节临近,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加大假冒伪劣商品打击力度,确保“两节”消费安全,营造平安的消费环境,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假保平安”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成立“打假保平安”行动专班
市局成立“打假保平安”行动专班,副局长吴必灿为行动总指挥,消保、公平、注册、市场、商广、督察等科室(分局)负责人为专班成员。专班下设办公室及指导督办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消保科,负责本次行动的综合协调、汇总上报工作,熊洪明任办公室主任;专班成员分成四个指导督办小组,负责对本次行动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
各分局、工商所要相应成立专班,指定材料员从事本次行动的材料报送。同时要组织工作人员“五进”(即进超市、进商场、进集贸市场、进专业市场、进食品安全示范点),对重点对象实施重点监管,责任划分到人。
12月8日前,各单位要将专班(含材料员)名单及“五进”责任划分情况报市局行动专班办公室(邮件发至“洪湖消协”)。
二、“打假保平安”行动内容
1、行动目标:
一是市场主体准入把关好。通过对重点监管对象的证照检查,做到食品及九类重点商品经营主体证照齐全、合法有效。
二是经营主体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好。严格检查食品及九类重点商品经营户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做到进销货台帐齐全、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规范、不合格商品退市达100%。
三是重点监管对象自律建设好。超市、商场、集贸市场、专业市场、批发市场要配置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检设备,在显眼位置设立商品质量公示栏,有12315消费申(投)诉站,食品经营主体五项自律制度上墙。
四是对重点监管对象的违法行为查处好。对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及九类重点商品经营户的各种违法行为,做到及时纠正和查处,确保辖区内食品及九类重点商品经营户无“无证无照经营”,其经营的商品符合法定质量要求,特别是做到“三无”食品、“无QS标志”食品等假冒伪劣食品以及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假冒伪劣商品彻底消灭。
五是建立统一规范的食品经营主体“三簿一卡”(辖区有照食品经营主体登记簿;辖区食品综合市场、专业市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登记簿;辖区无照食品经营户登记簿;食品经营户监督管理卡)和九类重点商品经营主体分类登记簿(九类商品包括家用电器、儿童玩具、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材料、电线电缆、燃气器具、洗涤用品、化妆品)。
2、行动时间:
2008年12月5日至2009年1月19日。
3、重点监管对象:
大小超市、商场、集贸市场、专业市场、食品安全示范点。
4、重点整治内容:
一是打击假冒伪劣食品,重点检查与人民群众日常消费相关的食用油、蜂蜜、茶叶、调味品、饮料、糕点、腌制品等食品;
二是打击假冒伪劣化妆品,特别是洗发水、发胶、面霜、洗面奶等;
三是打击假冒伪劣家用电器,特别是取暖器、热水器、电饭锅、电火锅等日用家电;
四是打击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讯、保险、医疗、公共服务行业中利用特殊地位和管理优势限制和侵害消费者权利、设置服务陷阱、推行强制服务、指定消费、抬高价格、欺诈和乱收费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五是打击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假冒伪劣商品,包括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
三、“打假保平安”行动步骤及方法
本次“打假保平安”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2008年12月5日-2008年12月10日)。
市局将通过各种形式对本次行动开展广泛宣传,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各单位也要充分利用地方电视、广播、专栏、标语、横幅等形式,开展强有力的宣传活动,做到“打假保平安”行动家喻户晓,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到打击假冒伪劣的行动中来,让假冒伪劣无立足之地。宣传开展情况于12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报市局行动专班办公室。
第二阶段:具体实施阶段(2008年12月11日-2009年1月10日)。
各单位要迅速开展行动,对重点监管对象、重点监管商品进行严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主体资格不合法、不按规定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要按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一是检查食品等产品经营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从事经营活动。对不具备法定条件从事经营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是检查食品经营户是否建立并执行进销货台帐。对没有建立进销货台帐的食品等产品经营户,按《湖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0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是检查食品等产品经营户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503号)第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四是检查食品等产品经营户是否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对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503号)第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五是检查食品等产品是否存在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是否存在虚假表示或夸大宣传行为。对有上述行为的,按《商标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是检查商场、超市等商品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及促销行为,看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滥收所谓“过节费”、“入场费”、“促销费”等费用增大商品流通成本,以及虚假打折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对有上述行为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严厉查处。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1月11日-2009年1月19日)。
各单位开展行动后,要切实做好总结,并于2009年1月19日前将行动总结报专班办公室。
市局将对行动开展情况及整治效果进行明查暗访、检查验收,并对本次行动进行综合评分。
四、“打假保平安”行动要求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本次“打假保平安”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紧密结合“红盾行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市场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确保我市商品流通秩序和群众消费安全。
二是参加行动的工作人员必须着装规范、按程序执法。行动时携带齐相关的法律文书,指定专人负责办案文书的制作。实际操作中,还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
三是进一步加大消费维权力度。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认真受理、及时依法处理消费者的申诉举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是报送材料准确及时。各单位要选好材料员,严格按照要求报送行动相关材料,做到报送及时、情况具体、数据准确、亮点突出。
市局将对行动开展情况及整治效果进行明查暗访、检查验收和综合评分。对动作迅速、成果显著的单位,市局将给予表彰;对落实不力、玩忽职守或者在上级检查中受到批评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