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重要信息公告 >> 位置
“食品安全示范点” 创建条件
撰写时间:2008-07-16 09:08:31

1 、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取索证索票的方式,审验食品生产者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等经营资格,并保存其复印件;验明食品检验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证明,对购进的食品应按批次向食品生产者或供货者索取质量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从进货源头上确保入市食品质量合格。

2 、实行购销台帐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购货时间、来源、名称、规格、数量及保质期等事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流向、时间、规格、数量等事项。

3 、实行质量承诺制度。向消费者公开承诺保证其提供的食品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质量标准或要求。实行食品质量先行负责制度,落实食品质量承诺责任。

4 、实行协议准入制度。对肉类、蔬菜等农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实施“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

5 、实行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食品市场开办者对入场经营者资格进行审查,与场内经营户签订食品安全协议,配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市场内经营食品进行检验,并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对市场内销售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有关责任。

6 、实行食品质量自检制度。市场开办者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台),完善检测条件,对蔬菜、生鲜食品等品种要加强入市自检,对肉类入市前要查验检疫证明,及时公示检测检疫信息,及早发现食品质量问题,阻止不合格食品上柜销售。熟食区经营者着统一工作服、戴口罩并挂牌上岗。经营食品的,具备“三防一有”设施(防蚊、防蝇、防尘设施,有专用取拿工具),做到生熟食品分开。

7 、实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检测、行政执法机关检测出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执法机关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有效措施,并对已经销售的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负责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8 、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工明确、有处理程序、有应急措施、有责任追究,明确层级负责人及工作职责。

9 、服从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不得阻挠、干预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入场、入市开展执法工作,自觉接受食品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10 、建立 12315消费者申(投)诉联络站。在批发市场、商场和超市等企业服务台设专人负责 12315联络站工作,认真受理消费者对本企业商品质量和服务的申(投)诉,消费者申(投)诉处理率达到 95%以上。


CopyRight (c) 2006-2007 洪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版权所有 鄂ICP备08000402号
地址:湖北省洪湖市宏伟北路3号 电话:0716-2217118 Email:hhgs@egs.gov.cn
制作与维护: IDODS-驿动网络